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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因此分为自愿性和强制性审核。

1) 自愿性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以企业自行开展组织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组织开展

2)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第三款规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以下三类企业必须实施:

①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即超标排污企业;②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③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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